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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工业大学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细则》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9-11 15:41:50

北方工业大学

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工业大学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方工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校发〔2025〕14号)北方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校发〔2025〕42号)等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在开展非学历教育办学活动中,以学校名义与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以下统称“相对方”)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及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下统称“合同”)。非学历教育合同主要包括:

(一)与面向社会招生的培训项目学员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

(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培训服务合同;

(三)与合作对象签订的非学历教育合作办学合同;

(四)其他与非学历教育相关的合同性文件。

第三条 对于意向书、备忘录等虽非正式命名但可能设定权利义务的文件,办学单位应报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性质审查。如认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参照本细则管理。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校内单位、个人不得以学校或所属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非学历教育合同或开展非学历教育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非学历教育合同的归口审核与管理;

(三)制定并推广使用非学历教育合同示范文本;

(四)指导、监督非学历教育合同的起草、履行、变更、解除及纠纷处理等工作;

(五)建立非学历教育合同台账,负责合同的统一编号、备案及归档工作;

(六)学校交办的其他非学历教育合同管理工作。

实际承担非学历教育办学任务的各学院及其他教学单位是合同承办单位(以下称“办学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拟开展的非学历教育项目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及可行性论证

(二)对合同相对方的资质、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商业信誉及授权代表身份与权限进行尽职调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涉诉情况、被执行人信息、行政处罚、主要人员信用、核心资质、过往履约评价等。重大合作项目应要求提供经审计财务报告或资信证明。

(三)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内部审核,并按规定提交审批

(四)具体负责合同的履行,跟踪掌握履行情况,及时处理并报告履行中的异常情况,妥善保管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

(五)作为责任主体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学校权益;

(六)及时将经办的合同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合同拟定与审批

第七条 办学单位在签订合同前,应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并核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 非学历教育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学校已制定示范文本的,应优先使用学校制定的示范文本。使用示范文本时,双方协商补充或修改的条款不得与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学校核心管理制度相抵触,办学单位应在审批时重点说明修改理由。无正当理由,不得使用非示范文本。

第九条 合同内容应体现学校作为办学主体的主导地位,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合同应明确约定当事人信息、培训内容与形式、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核心条款。

第十条 如培训涉及食宿、交通、实习等第三方服务安排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标准、责任主体及费用承担方式。

第十一条 涉及跨学科、多学院联合办学的合同,应在合同或相关说明文件中明确各参与方的任务分工、经费分配比例及项目负责人,经相关学院会签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十二条 合作办学合同应明确合作方式、合作内容、费用结算方式、合作期限及退出机制等。办学单位须将合作方的背景调查、资质审核等材料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报送审核。

第十三条 退出机制应至少包含以下情形下的单方解除权及处理程序:合作方严重违约、资质被吊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出现意识形态问题等。同时应约定未消耗费用结算、已提供服务费用支付、学员安置、档案移交、知识产权处理等方案。

第十 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分管继续教育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十五 对于合作办学合同以及合同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其他非学历教育合同,办学单位在谈判前或谈判过程中即可通过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法律顾问咨询。合同草案形成后,应先提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再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及后续审批流程。

第十 合同审批通过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学校签署,并加盖北方工业大学合同专用章”或学校行政公章。

第十 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办学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各至少留存一份合同原件。

第四章 合同履行与变更

第十 合同生效后,各方应严格履行。办学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教学,并妥善保全履行过程中的相关证据。

履行中发现影响合同继续履行的重大情况,办学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响应,会同办学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处理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涉及重大风险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解除,应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相关协议应按照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报批,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署。

第五章 合同编号、台账与档案管理

二十 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北方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编码规则,对非学历教育合同进行统一、连续的编号,并建立动态管理的合同台账。

二十一 办学单位应按照学校非学历教育管理要求,及时将合同履行完毕后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总结、学员名单、经费结算凭证等)提交归口管理部门归档。

二十二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合同档案登记制度,妥善保管合同资料,并定期移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第二十 合同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台账、合同正本及变更、解除协议、审批流程单、项目批准文件(或项目立项审批流程单)、课程计划、学员名单、经费结算文件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全部材料。

第六章

第二十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方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北方工业大学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等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 学校社会化考试服务项目合同的管理,除保密安全、考场布置等特殊要求另行制定规定外,其合同编号、签订、审批、备案、归档等流程,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十 本细则由非学历教育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